轉po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~討論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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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/22早上
我在湖口鄉成功路 看到一隻西施在馬路中間緩慢的走來走去
車子叭他也不會閃 一樣緩慢的走著.....
於是我先把他綁到我店旁空地 發現他已經很老了! 是隻公的 有白內障 牙齒也掉的差不多 有牙結石...
脖子上有項圈 掛有狂犬病吊牌!
昨天中午 我打到新竹縣政府 用狂犬病吊牌編號查查看可不可以找到飼主
過了兩小時 新竹縣政府回電給我說 找到飼主資料了 他會叫飼主跟我聯絡!
沒想到 飼主到現在都沒跟我聯絡>"<
我家裡有兩隻狗了 爸媽不同意給我讓他帶回家
我只能把他綁在我店旁的空地上...而且我店旁空地 我也養了兩隻狗了 說真的環境不太好>"<
我目前一天給他吃兩餐罐頭一餐飼料 幫他清清大小便(他大便會離開睡窩 小便則是直接就尿)
我只能做到這些了
我想他真的老了 沒什麼活動力 也不會叫 幾乎都是在睡覺 ...看到就很心疼
有沒有願意把他帶回家 讓他有個可以個溫暖的家? 陪伴他的老年呢?
真可憐...老了就被丟
回覆刪除希望狗狗主人老時不會被拋棄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49 PM)
救也救不完的狗~狗友回應真的對~這些拋棄狗的以後等著自己也被拋棄
嗚嗚嗚...要哭了啦! 這隻狗狗其實長的很可愛,年輕的時候一定帶給主人很多快樂,年老了竟被丟棄,好可惡的主人,沒良心,一定會有報應。
回覆刪除最近是怎麼回事? 好像天氣稍微回溫後,就出現一堆被拋棄的西施(請看我的部落格),我陷入天人交戰,難以抉擇下一隻中途要帶誰。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1 PM)
救也救不完的狗~狗友回應真的對~這些拋棄狗的以後等著自己也被拋棄
被主人 " 不要 ",已夠可憐;老了,被棄,尤其不堪 .........
回覆刪除看4張照片裡這老西施神情,有感覺的人,都會不忍不捨不甘 ......
更不恥不屑那擺明就是惡意不要牠的 " 煮人 " ~ 可以,煮了那人嗎 ?! da*n on him !!!
生命教育 一定要努力做,用力做,落實在不僅 小孩 ,尤其,許多的 大人 身上 ....
無辜老西施 : 加油 !! 愛的奇蹟會出現 ...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救也救不完的狗~狗友回應真的對~這些拋棄狗的以後等著自己也被拋棄
我看有ㄧ個阿肯娘留言要收他~
回覆刪除我排第二好了~看了真得很難過~西施何等尊貴搞成這樣~
無論你的主人有甚麼理由~NIKE麻絕不原諒他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謝謝nike麻~看了真讓人不解! 為什麼那主人要這樣對牠!為什麼棄養不用罰錢?? 不是要嗎?
辱罵.詛咒的話在我心裡構出
回覆刪除不管主人有任何理由.他的行為非常要不得
生命~誠可貴!~難道狗狗是玩具嗎?
祈禱讓"寶貝哥哥"再次回到溫暖的懷抱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看了真讓人不解! 為什麼那主人要這樣對牠!為什麼棄養不用罰錢?? 不是要嗎?
...《詳全文》
回覆刪除看了好難過....而且又老了...
回覆刪除這飼主真的很造孽...
棄養寵物應該可以罰錢吧!!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看了真讓人不解! 為什麼那主人要這樣對牠!為什麼棄養不用罰錢?? 不是要嗎?
這是惡意遺棄ㄟ
回覆刪除這樣也不能判罪ㄇ?
台灣的法律真是爛
保護有錢的會鑽法律漏洞的還有那些自以為是的人類>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嗯阿~看了真讓人不解! 為什麼那主人要這樣對牠!為什麼棄養不用罰錢?? 不是要嗎?
要救他的阿肯娘在救狗志工界還蠻有名的喔! 我跟她確認過真的是她要帶。
回覆刪除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嗯嗯~太好了~她真的太棒太有愛心
毛妞媽好想哭喔!
回覆刪除怎麼會有這樣的主人呢!
以前明明這麼照顧他的,
怎麼可以在他老了以後就不要他?!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看了真讓人不解! 為什麼那主人要這樣對牠!為什麼棄養不用罰錢?? 不是要嗎?
好難過哦....怎麼可以這樣就把狗狗給丟了!真的很過份耶!..縣政府的人都沒做什麼表示嗎?
回覆刪除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沒表示什麼~所以才覺得這政府真的很爛
這是轉po人家的文嗎
回覆刪除看了真鼻酸...
有人養狗是要養健康的狗狗
一發現老了不健康不可愛就棄養
這種態度實在很要不得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這是從轉po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 ~討論區生命的教育對有些人來說還是.....
動保法
回覆刪除第三十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︰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,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。
第五條
第一項 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
第二項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提供適當之食物、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。
二、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、遮蔽、通風、光照、溫度及清潔。
三、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四、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五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。
如此立法,存心不良者當然可以鑽法律漏洞 !
只要狗狗 喵咪 被送到收容所,就不構成 " 棄養 " ~ 當然也不用罰鍰 ~ 好個動保法 !
版主回覆:(11/01/2011 02:37:50 PM)
收容所真是幫那些繁殖場和想丟狗的人解決問題